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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销售额仍然是“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免征增值税销售额调整至按月 15 万元(按季 45 万元)后,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之免除;对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当月代开发票的销售额小于等于 10 万(季度 30 万)的,代开发票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对于销售额由 10 万调整到 15 万,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相应的附加税也随之免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代开发票的销售额小于等于 10万(季度 30 万)的,代开发票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照财税[2016]12 号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销售额仍然是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中心 2021 年 5 月 25 日答疑解惑给出的答复,免征增值税销售额调整至按月 15 万元(按季 45 万元)后,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之免除;对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当月代开发票的销售额小于等于 10 万(季度 30 万)的,代开发票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