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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述房屋属于新建商品房则贵司需要在交付次月开始计征房产税,如果属于存量房,则按照相关产权证书签发后次月开始计征。
需要根据购入房屋的不同情况判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 号)第二条可知,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 号)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