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固定资产享受 500 万以内一次性税前扣除问题

来源:高顿网校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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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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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答:根据财税[2018]5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贵司计划在2020年12月购进车辆,符合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进设备、器具的规定。如果贵司购买的该辆车不超过500万元,并且取得相应发票,那么允许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由于贵司的车辆是在2020年12月份购买,即投入使用的次月为2021年,因此,允许贵司在进行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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