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借款因外币折算产生汇兑收益是否允许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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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浩
李新浩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在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故,资产涉及到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汇兑损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税务处理上并不相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汇兑收益计入其他收入科目。
而按照规定在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综上,因外币结算而产生汇兑损益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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