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由此可以明确,通常情况下,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综上,贵司应按照抵减前缴纳的增值税(即582145.65元)计提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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