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可以。贵司与另一家企业共同用电,贵司可向其按照各自承担的电费开具分割单,贵司以发票及分割单入账做税前扣除,以分割单中贵司承担的电费对应的进项做抵扣,不属于贵司的部分进项需要做相应转出。
另,若对方公司需要做进项抵扣的,可参考《<安徽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的处理方式,与供电局协商是否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双方,或参照“转售”行为,开具相应的发票给对方,贵司拿到的电力局发票正常做进项抵扣即可。
相关规定: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28 号)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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