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表说明和国税发[2006]162号文的规定,只有查账征收的生产经营所得,才需要汇算清缴。
定期定额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税的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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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表说明: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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