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员工发放过节福利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高顿网校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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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文洁
武文洁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全员等额发放的过节福利,应当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领用福利品是否需要签字主要看企业的管理制度是否有要求。

个人所得税规定的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可以免征个税。而如果企业发放的福利不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可以免征的,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任职受雇取得的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属于个人的应税收入。贵司如果是全员等额发放给全体员工的过节福利,是能够向每个员工进行量化的,原则上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财务凭证中,该类过节福利可以凭借清单处理,最好是有员工签字的。但员工签字不是强制要求,主要是看企业自己的财务制度是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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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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