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国发[2018]41号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这里只要是教育部门认可的境内学历教育,那么该继续教育就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如果该党校研究生学历教育在教育部门是有学籍的,会有学历证书的,就可以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否则不能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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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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