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会计师审计费用是否需要代缴增值税及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

来源: 印花税
39人赞过
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根据描述,对方虽然是在境外提供的服务,但是该服务的消费地是在境内或不是完全在境外消费。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的规定,在服务的购买方是境内企业的情况下,增值税仍然需要代扣代缴,故,也需要代扣代缴城建税及附加。而企业所得税是否代扣代缴可以依据中国和对方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来确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如果不适用税收协定,或没有签订税收协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于该事务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该境外企业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并且劳务发生地在境外,故,该劳务不属于在境内取得的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声明‘来源高顿’均为原创,未经许可,任何人或组织不得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应用。

主页 > 财税学院 > 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