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基数是多少

来源: 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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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贵司购销合同对于购销金额为含税价,且未分别记载金额、税额的,印花税的计税基数则为含税价,即包括增值税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有的按照价税合计金额贴花,有

的按照不含税金额贴花。另,根据根据天津、沪税、辽地税、芜地等税局的相关规定,大概可以归纳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贴花: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相关规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订货合同所载金额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税三[1994]15 号 )

一、凡是签订的订货合同,分别填写价款、税款的,仅就价款数额计税贴花。

二、在签订订货合同时,如价格内注明是含税价,在计算缴纳印花税时,应按增值税的税率从价款数额中减除后计税。

三、在签订订货合同时,没有注明含税价或增值税税款的,应按合同的所载金额全额计税贴花。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3]103 号)

一、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行[1997]321 号)

八、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一)实行新税制后,有的购销合同含有增值税。对此类合同,凡是能够将价款、税金划分清楚的,按扣除增值税后的余额贴花;划分不清的,按全部合同金额贴花。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芜地税函[2012]313 号)

“营改增”纳税人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印花税的,其印花税征收的计税依据根据纳税人不同性质应税凭证对应的含税收入分别核定,核定比例仍然按照市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芜地税[2009]108 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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