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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描述,该项业务中,贵司是从另外一家企业购买了挑选的劳务。现在贵司向原材料供应商进行索赔,此时,我们认为贵司是根据原材料采购协议向供应商进行的索赔,并不是贵司销售或转售挑选劳务给供应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 号文的规定,只有发生在境内的销售行为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贵司的这个业务不应当给供应商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个业务不是贵司的增值税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我们认为贵司应当向供应商直接依据合同进行索赔,此时贵司和供应商之间由于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此业务让供应商给贵司支付赔偿款,贵司给供应商开具收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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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