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企业股东发生股权交易,交易的双方是股东和购买方,该业务中被投资公司并不是交易的一方,而是被交易的对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对于贵司来讲,原股东出让了股权,购买方会接受股权变成新股东,这只是贵司股东身份的变化,属于实收资本内部的变化。如果新股东有新追加的超过注册资金投资额,记入资本公积的部分需要缴纳注册资金印花税。
同时,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印花税实行的是“三自”(即自行计税、购买和贴花)纳税和委托代售的缴纳办法,没有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都应自行完税。
所以,对方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的对价,该公司负有对4个自然人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该个税不需要由贵司申报,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由交易双方自行缴纳。股权变更后,财务上做股东身份的变更即可。
补充说明:注意是否有股东超过注册资金的投资,如有需要缴纳注册资金印花税。小规模纳人注册资金印花税可以在减半的基础上再次减半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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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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