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A、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故,劳务派遣员工可以加入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也可以加入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
因此,劳务派遣员工可以计入贵司的工会组织,享受贵司的工会福利。
B、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工资薪金的支付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即用人单位支付;另一种是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公司,即用工单位支付。
如果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那么用工单位需要作为劳务费支出,不得计入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需要计入劳务派遣公司自身的员工工资薪金;如果是由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直接发
放给个人,那么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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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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