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贵司以房产对外投资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中要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要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
所以,企业要按照房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投资,那么做为被投资单位要按照房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此时,公允价值就是房屋的评估价值。
而根据财税[2008]152号文的规定,房产税中是以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的1500万为房产原值,和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没有直接关系。
所以,房产税的原值应该按房屋的市场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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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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