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需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由于贵司作为受托方属于企业性质,故,需要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贵司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则由委托方补交税款,而贵司作为受托方未履行扣缴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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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消费税暂行条例》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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