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贵司的土地虽然是被司法拍卖,但仍然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因此,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同时根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开发的土地进行转让的,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所以,未开发的土地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可以对土地价款进行20%的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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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
六、具体计算增值额时应注意什么?
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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