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可以免征环境保护税。又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而免征不代表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不在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内,这只是一种政策性的优惠,需要在申报时体现出免征的优惠。
综上,贵司属于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即使享受免征,也应当进行环境保护税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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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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