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根据描述,该业务为境内企业和境外自然人个人之间的劳务。
按照《中美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独立个人劳务的相关规定,如果该设计师没有来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或通过境内的常设地提供劳务,则该项劳务所得不需要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该设计师来我国境内提供劳务,且在我国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则应当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贵司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综上,由于该人员没有来我国境内提供服务,也没有通过境内的常设基地提供服务。故,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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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美税收协定》
第十三条独立个人劳务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的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除非该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如果该居民拥有上述固定基地或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停留上述日期,其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仅限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上述连续或累计期间取得的所得。
二、“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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