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对于金额并没有规定。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 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因此,会计上对于该设备应该通过固定资产核算,税法上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 元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 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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