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1、财政专项用途资金按要求需单独核算,该笔资金的收入与对应支出需要单独设立账簿,与企业其他收入支出进行区分。
2、专项资金是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而不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范畴。因此,根据税理分析,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3、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对应成本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三、(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四、(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五、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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