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关联公司资金往来一般是采取统借统贷的税务处理。请问,实务中有哪些相关注意事项?
答:集团内关联公司统借统还在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本息。第二种模式是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对于统借统还业务,贵司必须注意以下要点:
1.企业必须是真正经过登记的集团企业,而不是企业本身对外宣称是集团企业即为法律承认的集团企业。
2.贷款资金必须来源于外部,来源于内部的贷款不符合统借统还条件。
3.资金只限于分拨一层,且集团内贷款利息必须小于等于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
4.资金必须有统借方统一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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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发[2016]36 号)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