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合同中的受托方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来源:高顿财务培训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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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我们与银行,委托方一起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是零利息的,这个是不是不用交印花税?具体的有什么税法规定吗?

答:不需交印花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8项规定,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

第六条规定,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第八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在这份合同中您企业属于受托方(其中委托方即借款方,金融机构即银行),适用于(国税发[1991]155号)第六、八条款,该委托贷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需要交印花税。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8.借款合同:

范围: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税率: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算。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

六、对财政部门的拨款改贷款业务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十四、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凭证?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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