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公司对外销售货物时,由于产品品种较多,开票时只开了一个名称,计量单位写了一套,未按货物明细开具销货清单,但在送货单上列了明细,这样开票有什么风险?会面临什么处罚?如果购买单位已经认证抵扣了对它们又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贵司这样操作是没有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 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所以,贵司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需作废或冲红后重新开具,如果将这样不合规的发票入账则会存在被纳税调整的税务风险。这样的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和税前扣除。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分析,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形下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具体处罚细则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情况不统一,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 号)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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