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所以,如果贵司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税控系统中开具货物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相应如果系统清单无法满足贵司需求信息的全部内容时,可以再后附自行开具的清单以作进一步说明;而如果是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现行文件未做明确规定,实操中可以自行附上销售货物清单。
重点提示:部分地区税务局对普通发票清单有单独要求,建议与主管税局核实后再做处理。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 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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