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来源:高顿财税学院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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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想请教大家一个关于首套房贷款利息的问题 一个人之前有公积金贷款还清了,后来又有商业贷款,算首套房贷款吗?可以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您好,在房贷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上,执行的是“认贷不认房”的标准,也就是说,看的是你买房时是否享受到了首套房贷利率,而不是这套房是你名下的第几套房。
二套房购买家庭只要还清首套贷款,再次贷款也将按照首套房认定。比如,市民陈某在 2016年以“卖旧买新”的方式置换了一套新房,并且申请了 20 年的公积金贷款,享受了首套房贷利率。那么,明年 1 月起,他每月可享受每月 1000 元的房贷利息扣除。
《办法》限定了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因此,当纳税人第一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税后,如果置换一套房,下一套房即便是首套房贷利率,也不能享受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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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 号)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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