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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应税收入小于 500 万是否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
2、年应税收入大于 500 万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在超过当月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继续做小规模纳税人么?
3、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1、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但不包括“其他个人”。
2、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 15 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且申请办理时可以自行选择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办理当月 1 日或次月 1 日),达到生效日之前都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税款。
3、符合一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详细您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8 号),但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后续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无法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4、按照最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或者连续 4 个季度(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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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 15 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 5 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 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 1 日或者次月 1 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