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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3〕18 号),
问:25 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此条如何执行?
答:根据财税[2009] 57 号文件规定:债务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应收款项可认定为坏帐损失。据此,对 25 号公告此条款的把握还应考虑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如果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或者对方单位仍正常经营,债权方主动放弃债权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专项报告的出具,应围绕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六个原则(权责发生制、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原则),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一说明。
三、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