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个人在境外企业上班,在境外取得收入并有按照当地的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应税收入打入个人中国的银行卡,是否需要和国内的收入合并纳税申报?要怎么申报?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纳税人应就其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该个人的境外所得需要和国内的收入合并纳税申报。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 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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