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关联方以其可转债抵公司卖货物形成的应收账款,应收款金额9945,债券面值10,共995股,一年期间(到期满足条件可转股票,不满足条件可返现);请问正确的会计处理?
答:有以下两点意见可供参考。
第一,贵司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有待商榷。
可转换债券对于持有人来说是一项金融资产,其会计处理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该准则第三章规定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处理,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处理方法有两个:一是主合同与嵌入衍生合同分拆处理(即将债务部分与股权转换部分分拆、分别进行核算);二是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第一种做法比较复杂,经过我们的查询,实务中一般多按第二种方式处理。即将可转债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样的话,取得可转债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都应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下的分录仅供参考。
取得可债权时账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可转换债券(成本)
贷:银行存款
(2)可转换债券持有期间,每年年末确认利息收入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3)可转换债券持有期间,每年年末根据可转换债券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若在债券可转换期间,行使转换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成本)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可转换债券(成本)
(5)可转换债券到期,未行使转换权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可转换债券(成本)
投资收益
第二,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而不是票面价值,同时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如果并没有发生交易费用,那么可债权公允价值大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部分,建议计入营业外收入。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三章嵌入衍生工具
第二十条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第二十一条企业可以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
(二)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
第二十二条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一)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二)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三条嵌入衍生工具按照本准则规定从混合工具分拆后,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主合同是非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其他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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