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以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需要如实开具,内容真实。另外,根据上海市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19期第一条问答里,也明确超过营业范围的业务真实发生的话允许开具发票。
因此,如果业务是偶尔真实发生的,那么在开具发票时需要和实际交易相符,可以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增值税。如果是长期从事的业务,且经营范围中没有这一项,属于超经营范围,建议去工商局办理增项业务,增加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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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19期)
一、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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