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税总函[2015]645号第四条规定,如果企业属于改革前已经领取了税务登记的企业,在变更后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那么原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此时就会导致发票专用章上的税号与新的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符合规定。
因此,如果对方是由于税总函[2015]645号所述,因三证合一而导致的发票专用章上的税号与发票中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那么允许贵司正常使用该张发票。如果对方不属于税总函[2015]645号规定情形,那么贵司取得该张发票属于不合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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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
四、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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