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可以代替发票使用吗?

来源: 增值税
74人赞过
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相关规定,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是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通行费电子票据(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才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因此,贵司销售人员取得的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只是辅助证明资料,不能代替发票进行使用。

  ————

  相关规定: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二、通行费电子票据分类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统称为通行费电子票据。针对收费公路分段建设、经营管理者多元等特性,为便利通行费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根据客户需求,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可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以下简称电子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电子汇总单的汇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开具电子汇总单,原电子汇总单自动作废失效,电子汇总单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声明‘来源高顿’均为原创,未经许可,任何人或组织不得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应用。

主页 > 财税学院 > 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