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根据税总函[2015]482号第二条规定,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其中,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列举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根据税总函[2015]645号第四条以及国发[2015]33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虽然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但是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而根据规定,2020年底前需要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
综上,“三证合一”改革全面推行前存续的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完税号变更后,如果在过渡期间即2018年1月1日前没有在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号事宜,可以继续使用旧税号,即原发票专用章有效;如果已在税务机关办理完变更税号事宜,即原纳税人识别号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必须重新刻发票专用章,使用新的发票章。
因此,如果2021年贵司收到一张盖有原纳税人识别号发票章的发票,建议退回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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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二、切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衔接
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国税、地税之间的协作合作,做好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确保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平稳过渡。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
四、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三、统一代码制度改革方案
(四)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本方案实施后,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底。
在过渡期内,统一代码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并存,各登记管理部门尽快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保证信息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实现互联共享,同时对本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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