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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4月15日由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发布的《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在《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第四部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第(一)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规定,除特殊纳税人可以按汇总项开票外,其他纳税人在开票时均不允许按上一级代码开具发票,其中电信服务允许按照汇总开具。
开具专用发票时,项目名称可按照“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汇总项开具;开具普通发票时,可以按照“电信服务”汇总项开具。
另外,根据2019年8月江苏省税务局的问答回复:运营商电子发票符合国税总局相关业务及技术规范,可以通过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税率为“*”是由于国家税务局特许运营商电子发票不做价税分离,不是免税业务,不影响收票方正常使用。
综上,贵司取得由电信和移动公司开具税率为“*”的电子发票,属于合规票据,可以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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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
第四部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
(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除特殊纳税人可以按汇总项开票外,其他纳税人在开票时均不允许按上一级代码开具发票。
目前只有电信服务及总局明确的其他服务,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上级节点开票,具体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时,项目名称可按照“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汇总项开具;开具普通发票时,可以按照“电信服务”汇总项开具。
货物和劳务分类编码由19位代码组成,分10级,第1层为货物和劳务分类代码,1位数字;
第2至19位每2位为一级。税收编码系统涉及税务端和企业端。
江苏省税务局2019-08-30《关于电信行业电子普票不显示税率问题》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7b2bf6baba24cf585b132a985c57c97
目前,电信行业开具的是电子发票,而发票上税率一列只显示符号*,不显示税率,请问这样是否合规?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运营商电子发票符合国税总局相关业务及技术规范,可以通过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税率为“*”是由于国家税务局特许运营商电子发票不做价税分离,不是免税业务,不影响收票方正常使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