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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所以,已经在同一纳税年度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之后,不同同时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