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根据问题描述,贵司为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院费用,取得个人抬头的发票,由于这部分费用不属企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因为个人抬头的发票无法证明款项支出与公司生产经营取得收入的相关性,此类发票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贵司招聘的退休人员,如果与贵司签订的是长期劳务合同,向其按工资薪金支付报酬,则贵司为员工支付的养老院费用,属于员工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收入,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贵司招聘的退休人员,如果与贵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则贵司为其支付的养老院费用,应作为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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