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一般不直接代销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一)银行代理信托类产品的概念
  1.定义
  银行代理信托类产品是指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而资金信托业务是指投资者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投资者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业务行为。它起源于英国,但现代信托制度却是在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才得以快速发展壮大起来。我国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后得到真正发展。
  2.特点
  (I)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
  (2)信托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
  (3)信托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4)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5)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
  (6)受托人不承担无过失的损失风险;
  (7)信托利益分配、损益计算遵循实绩原则;
  (8)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职能。
  3.种类
  信托的种类可根据形式和内容的不同进行划分。
  按信托关系建立的方式可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按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质不同可划分为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
  按信托财产的不同可划分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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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托类产品的流动性及收益情况
  1.流动性
  信托产品是为满足客户的特定需求而设计的,因此缺少转让平台,流动性比较差。在通常情况下,信托资金不可以提前支取,但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应到信托公司办理转让手续,并缴纳手续费。
  2.收益情况
  信托机构通过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而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受益人所有。同时,信托机构处理受托财产而发生的亏损全部由委托者承担。
  信托资产管理人的信誉状况和投资运作水平对资产收益有决定性影响。在一些信托协议中,信托资产的投资方向是由资产委托人决定的,受托人只是负责按协议行事。因此,资产收益率和委托人的投资决策相关。
  (三)信托产品风险
  1.投资项目风险 在已发行的信托产品中,多数是依靠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或利润作为还款来源,因此项目自身的风险是信托产品的*5风险之一。投资项目风险包括项目的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等。
  2.项目主体风险 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以及还款意愿(即道德风险)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信托产品的安全程度。此外,担保公司的信誉度是决定信托产品风险的重要因素,银行担保的信托产品风险较低。
  3.信托公司风险 信托公司的风险主要包括项目评估风险和信托产品的设计风险。信托公司通常在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之后,对其进行信用加强,降低项目的风险。因此,信托公司项目评估能力的高低和信托产品设计水平将直接决定信托产品的风险高低。
  4.流动性风险 信托产品流动性差,缺少转让平台,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信托管理公司通常只对信托产品承担有限责任,绝大部分风险由信托业务委托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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