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节 基础知识
一、个人汽车贷款的含义和分类

个人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个人汽车贷款所购车辆按用途可以划分为自用车和商用车。自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区分自用车和商用车要根据购买汽车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而不在于汽车本身。
按照注册登记情况可以将汽车划分为新车和二手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成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新车和二手车的区别在于注册登记情况,而非汽车自身的新旧程度。二、个人汽车贷款的特征
个人汽车贷款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汽车金融服务领域的主要内容之一,在汽车产业和汽车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汽车销量的多少和汽车贷款政策的松紧有很大关系。
2.与汽车市场的多种行业机构具有密切关系。首先,借款申请人要从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银行贷款的资金将直接转移至经销商处;其次,由于汽车贷款多实行以所购车辆作抵押,贷款银行会要求借款人及时足额购买汽车产品的保险,从而与保险公司建立业务关系。
3.风险管理的难度相对较大。个人汽车车贷款虽然通常会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但是汽车本身的折旧非常迅速,价值随着使用在市场上的价值下降明显,贷款银行因此而承受风险。三、个人汽车贷款的发展历程
国内最初的汽车贷款业务是作为促进国内汽车市场发展、支持国内汽车产业的金融手段而出现的,最初出现于1993年。当时受宏观经济紧缩政策的影响,汽车市场销售不畅,一些汽车经销商开始尝试分期付款的售车业务。
银行业的汽车贷款业务萌芽于1996年,当时中国建设银行与一汽集团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1998 年9月《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颁布,是中国人民银行推动消费信贷的又一新举措。初期开办仅限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已有过试点经验的中国建设 银行率先完成了业务开办的准备工作,成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开办汽车业务的*9家商业银行,并于当年10月正式推出个人汽车贷款业务。
2004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颁布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与1998年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有很大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调整了贷款人主体范围。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新办法实施后,可以提供汽车贷款的贷款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细化了借款人类型。《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为便于对汽车贷款进行风险管理,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并首次明确除中国公民外,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含1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申请个人汽车贷款。
3.扩大了贷款购车的品种。《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在名称上对汽车贷款进行了重新定位,删除了“消费”二字,另外在第4条中将可以通过贷款购买的车的品种分为自用车和商用车,明确规定贷款人可以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提供信贷支持。四、个人汽车贷款的原则和运行模式
(一)个人汽车贷款的原则
个 人汽车贷款实行“设定担保、分类管理、特定用途”的原则。其中,“设定担保”指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需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他有效担保,也就是说个人汽 车贷款不允许信用贷款而必须有一定形式的担保;“分类管理”指按照贷款所购车辆种类和用途的不同,对个人汽车贷款设定不同的贷款条件,对于自用车和商用 车,新车和二手车各自的贷款条件是不同的;“特定用途”指个人贷款专项用于借款人购买汽车,不允许挪作他用,相当于专款专用。
(二)个人汽车贷款的运行模式
目前,个人汽车贷款最主要的运行模式包括“间客式”与“直客式”两种。
1.“间客式”模式。“间客式”运行模式在目前个人汽车贷款市场中占主导地位。该模式是指由购车
人首先到经销商处挑选车辆,然后通过经销商的推荐到合作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简单来说,“间客式”运行模式就是“先买车,后贷款”。
2. “直客式”模式。与“问客式”运行模式“先买车,后贷款”相反,纯粹的“直客式”汽车贷款模式实际上是“先贷款,后买车”,即客户先到银行申请个人汽车贷 款,由银行直接面对客户,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在综合评定后授予该客户一定的贷款额度,并与之签订贷款协议。客户在得到银行贷款额度后即可到市场 上选购自己满意的车辆。
“间客式”和“直客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整个贷款程序上,而贷款条件和要素等是相同的。通常来说在“直客式”的模式下,银 行能更好地审核借款人的条件而控制自身的风险;在“间客式”模式下,汽车经销商为了自身的利益通常不会严格审查贷款人的条件,甚至有意欺骗银行。但是“间 客式”模式在目前的个人汽车贷款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五、贷款要素
在本书的*9章曾介绍过个人贷款的各要素,在这里将针对个人汽车贷款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贷款对象
个人汽车贷款的对象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须具备贷款银行要求的下列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含1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2)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3)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4)个人信用良好;(5)能够支付贷款银行规定的首期付款;(6)贷款银
行要求的其他条件。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只是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外国居民和港澳台居民也可以。但借款人一定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且有足以偿还贷款的条件不至于违约。
(二)贷款利率
个人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规定执行,并允许贷款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规定实行上下浮动。
(三)贷款期限
个 人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划按时还款,如果确定无法按 照计划偿还贷款,可以申请展期。借款人须在贷款全部到期之前,提前30天提出展期申请。每笔贷款只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l年,展期之后全部贷款 期限不得超过贷款银行规定的最长期限,同时对展期的贷款应重新落实担保。
(四)还款方式
个人汽车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还本付息法、按月还息随意还本法等多种还款方式,具体方式根据各商业银行的规定来执行。
(五)担保方式
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须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但并非只能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具体的担保、方式包括质押、以贷款所购车辆作抵押、房地产抵押和第三方担保等,还可采取购买个人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方式。
(六)贷款额度
所 购车辆为自用车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80%;所购车辆为商用车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车辆价格的70%;所购车辆为二手车的,贷款额度不得 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这也正体现了个人汽车贷款中“分类管理”的原则。汽车价格,对于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与汽车生产商公布价格中二者的 低者;对于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与贷款银行认可的评估价格中二者的低者。
#p#副标题#e#第二节 贷款流程
一、贷款的受理和调查

(一)贷款的受理
个人汽车贷款的受理是指客户向银行提交借款申请书、银行受理到上报审核的全过程。
贷款受理人应要求借款申请人填写个人汽车贷款借款申请表,并按银行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包括: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借款人已婚的还需要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材料;
(2)贷款银行认可的借款人还款能力证明材料,包括收入证明材料和有关资产证明材料;
(3)由汽车经销商出具的购车意向证明(如为“直客式”办理,则不需要在申请贷款时提供此项);
(4)以所购车辆抵押以外的方式进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要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文件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也可由财产共有人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直接签字),以及贷款银行认可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5)涉及保证担保的,需保证人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并提供能证明保证人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
(6)购车首付款证明材料;
(7)如借款所购车辆为二手车,还需提供购车意向证明、贷款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车辆评估报告书、车辆出卖人的车辆产权证明、所交易车辆的“机动车辆登记证”和车辆年检证明等;
(8)如借款所购的车辆为商用车,还需提供所购车辆可合法用于运营的证明,如车辆挂靠运输车队的挂靠协议和租赁协议等;
(9)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证明和材料。
(二)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主要包括贷前调查人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调查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购车行为的真实性以及贷款担保等情况。
1.调查方式
贷前调查可以采取审查贷款申请材料、面谈借款申请人、查询个人信用、实地调查和电话查询等多种方式。
2.调查内容
贷前调查人在调查申请人基本情况、贷款用途和贷款担保等情况时,应重点调查以下的内容:
(1)材料一致性。
(2)借款人身份、资信、经济状况和借款用途。
(3)担保情况。通常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三种方式,要注意每种方式下审查人需要审查的内容。
3.调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1)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吻合,身份证件是否由有权部门签发,是否在有效期内,各种材料之间是否保持一致等。
(2)核实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资信及收入状况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判断借款人还款资金来源是否稳定,是否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3)落实其家庭住址及居住稳定情况,包括房产证明、房屋租赁或买卖合同以及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借款人居住证明等。
(4)对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内容的齐全性进行检查,检查材料是否存在不应有的空白项。二、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一)贷款审查
贷 款审查人负责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贷前调查人提交的面谈记录等申请材料以及贷前调查内容是否完整等进行审查。贷款审查人认为需要补充 材料和完善调查内容的,可要求贷前调查人进一步落实;贷款审查人对贷前调查人提交的材料和调查内容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可以进行重新调查。
(二)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人依据银行个人汽车贷款办法和相关规定,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从银行利益出发审查每笔个人汽车贷款的合规性、可行性以及经济性,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以及抵押担保的充分性与可行
性等情况,分析该笔业务预计给银行带来的收益和风险。贷款审批人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是否有还款能力;
(2)贷款用途是否合规;
(3)借款人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4)申请借款的额度、期限等是否符合有关贷款办法和规定;
(5)贷前调查人的调查意见、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评价分析以及提出的贷款建议是否准确、合理;
(6)对报批贷款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合规有效;
(7)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贷 款审批人应根据审查情况签署审批意见,对不同意贷款的,应写明拒批理由;对需补充材料后再审批的,应详细说明需要补充的材料名称与内容;对同意或有条件同 意贷款的,如贷款条件与申报审批的贷款方案内容不一致的,应提出明确的调整意见。贷款审批人签署审批意见后,应将审批表连同有关材料退还业务部门。三、贷款的签约和发放
(一)贷款的签约
对经审批同意的贷款,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包括抵押人和出质人等),确认签约时间,签署“个人汽车贷款借款合同”和相关担保合同。其流程如下:
(1)填写合同。对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应要求抵押物共有人当面签署个人汽车借款抵押合同。
(2)审核合同。
(3)签订合同。合同填写并审核无误后,贷款发放人应负责与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签订合同。
(二)贷款的发放
1.落实贷款发放条件
其主要包括如下条件:
(1)确保借款人首付款已全额支付或到位;
(2)需要办理保险、公证等手续的,有关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3)对采取抵(质)押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要落实贷款抵(质)押手续;
(4)对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应明确并落实履行保证责任的具体操作程序。
担 保条件: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须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包括以贷款所购车辆作抵押、第三方保证、房地产抵押和质押等。以贷款所购车辆作抵押的,在贷款期 限内,借款人须持续按照贷款银行的规定为贷款所购车辆购买指定险种的车辆保险,并在保险单中明确*9受益人为贷款银行。
2.贷款发放
贷款发放条件落实后,贷款发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划付到约定账户,按照合同要求借款人需要到场的,应通知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场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四、贷后与档案管理
个人汽车贷款的贷后与档案管理是指贷款发放后到合同终止前对有关事宜的管理,包括贷款的回收、合同变更、贷后检查、不良贷款管理以及贷后档案管理五个部分。
(一)贷款的回收
贷 款的回收是指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及时、足额地偿还贷款本息。贷款的支付方式有委托扣款和柜台还款两种方式。所谓委托扣款是指通过一 定的账户,银行直接从中扣除应该归还的款项,柜台还款则是直接通过银行的柜台归还贷款。借款人可在合同中选定一种还款方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贷款期限内 进行变更。贷款回收的原则是先收息、后收本,全部到期、利随本清。借款人的还款方式不是固定不变的,在贷款期限内可以进行变更。、
(二)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包括提前还款、期限调整、还款方式变更、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对于这一部分内容需要注意每一种合同变更情况下,借款人所需要具备的条件。
1.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是指借款人具有一定偿还能力时,主动向贷款银行提出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的行为。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本和提前结清两种方式,借款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提前还款的方式。对于提前还款银行一般有以下基本约定:
(1)借款人应向银行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书;
(2)借款人的贷款账户未拖欠本息及其他费用;
(3)提前还款属于借款人违约,银行将按规定计收违约金;
(4)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前应归还当期的贷款本息。
2.期限调整
期 限调整是指借款人因某种特殊原因,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贷款还款期限,包括延长期限和缩短期限等。延长期限即展期,银行通常规定每笔贷款只可以展期一次,展 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之后全部贷款期限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最长期限,也就是不能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需要调 整借款期限的,应向银行提交借款期限调整申请书,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贷款未到期;
(2)无拖欠利息;
(3)无拖欠本金;
(4)本期本金已偿还。
3.还款方式变更。
个人汽车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多种,比较常见的是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还本付息法三种。借款人变更还款方式,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应向银行提交还款方式变更申请书;
(2)借款人的贷款账户中没有拖欠本息和其他费用;
(3)借款人在变更还款方式前应归还当期的贷款本息。
4.借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借款合同依法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协商未达成之前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2)如需办理抵(质)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到原抵(质)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质)押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
(3)当发生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或保证人破产、分立、合并等情况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重新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
(4)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如果没有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用于归还未清偿部分。
(三)贷后检查
贷 后检查是以借款人、抵(质)押物、保证人等为对象,通过客户提供、访谈、实地检查和行内资源查询等途径获取信息,对影响个人汽车贷款资产质量的因素进行持 续跟踪调查、分析,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过程。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情况检查和担保情况检查两个方面。贷后检查是银行控制风险的重要措施,一旦发 现有关的风险因素,需要及时采取有关措施,把可能的损失降到最低。
(四)不良贷款管理
关于不良个人汽车贷款的管理,银行首先要按照贷款风 险五级分类法对不良个人汽车贷款进行认定。所谓贷款的五级分类法是指将贷款分为五类:(1)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 足额偿还。(2)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3)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 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4)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 损失。(5)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认定之后要适时对不良贷款进行分析, 建立个人汽车贷款的不良贷款台账,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人,实时监测不良贷款回收情况。对未按期还款的贷款人,应采用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律师 函、司法催收等方式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以*5限度降低贷款损失,有担保人的要向担保人通知催收。
(五)贷后档案管理
贷后档案管理是指个人汽车贷款发放后有关贷款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登记、保存、借(查)阅管理、移交及管理、退回和销毁的全过程。
贷款档案主要包括借款人相关资料和贷后管理相关资料,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档案管理的有关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
#p#副标题#e#第三节 风险管理
一、合作机构管理

(一)合作机构管理的内容
1.汽车经销商的欺诈风险。在“问客式”模式下,一些银行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放松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要求,贷款调查仅限于对汽车经销商推荐的借款人的有关资料进行书面上的形式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发生汽车经销商的欺诈风险。
汽车经销商的欺诈行为主要包括:(1)一车多贷。(2)甲贷乙用。(3)虚报车价。(4)冒名顶替。(5)全部造假。(6)虚假车行。
2.合作机构的担保风险。合作机构的担保风险主要是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以及汽车经销商和专业担保公司的第三方保证担保。
(二)合作机构管理的风险防控措施
根据合作机构风险的特征,控制其风险应从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合作担保机构等各主体出发。具体措施有:
(1)加强贷前调查,切实核查经销商的资信状况。
(2)按照银行的相关要求,严格控制合作担保机构的准入,动态监控合作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资金实力和担保能力,及时调整其担保额度。
(3)由经销商、专业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应实行监控担保方是否保持足额的保证金。
(4)与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拟定合作协议,约定履约保证保险的办理、出险理赔、免责条款等事项,避免事后因合作协议的无效或漏洞无法理赔,造成贷款损失情况的发生。二、操作风险
(一)操作风险的内容
个人汽车贷款的具体操作风险应从个人汽车贷款的贷款流程,具体包括贷款的受理和调查、贷款的审查和审批、贷款的签约和发放以及贷后与档案管理四个环节分别进行分析。
1.贷款受理和调查中的风险
这一环节的风险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借款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3)借款申请人的担保措施是否足额、有效。
2.贷款审查和审批中的风险
主要风险点包括:
(1)业务不合规,业务风险和效益不匹配;
(2)不按权限审批贷款,使得贷款超授权发放;
(3)审批人对应审查的内容审查不严,导致向不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容易发生风险或出现内外勾结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情况。
3.贷款签约和发放中的风险
主要风险点包括:
(1)合同凭证预签无效,合同制作不合格,合同填写不规范,未对合同签署人及签字(盖章)进行核实;
(2)在发放条件不齐全的条件下发放贷款,未按规定办妥相关评估、公证等事宜;
(3)未按规定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贷款的担保方式、结息方式、计息方式、还款方式、使用利率、利率调整方式和发放方式等发放贷款,导致错误发放贷款和贷款错误核算。
4.贷后和档案管理中的风险
主要风险点包括:
(1)未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逾期贷款催收、处置不力,造成贷款损失;
(2)贷后管理和贷款规模不相匹配,贷后管理力度偏弱,在还款正常的情况下,未对其抵押物的价值和用途等变动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监测;
(3)未按规定保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重要贷款档案资料,造成合同损毁;
(4)他项权利证书未按规定进行保管,造成他项权证遗失、他项权利灭失。
(二)操作风险的防控措施
1.掌握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规章制度。
2.规范业务操作。
3.熟悉关于操作风险的管理政策。
4.把握个人汽车贷款业务流程中的主要操作风险点。
5.对于关键操作,完成后应做好记录备案,尽职免责,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三、信用风险
个人汽车贷款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降低和还款意愿的变化。另外,借款人的信用欺诈和恶意逃债行为也是对贷款资金安全威胁很大的信用风险。
(一)信用风险的内容
1.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风险。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个人汽车贷款资金安全的根本保证。借款人能否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根本上要依靠借款人及其家庭的收入来源,或 者其他的再融资渠道,这就是所谓的还款能力。其实不只是对于个人汽车贷款,各种个人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都是个人贷款资金安全的根本保证。
2.借款人的还款意愿风险。借款人的还款意愿是信贷资金安全,特别是个人汽车贷款资金安全的重要前提。
3.借款人的欺诈风险。借款人恶意欺诈、骗贷和贷款后恶意转移资产的逃废债等现象,是个人汽车贷款信用风险的重要表现形式。
(二)信用风险的防控措施
1.严格审查客户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2.详细调查客户的还款能力。
3.科学合理地确定客户还款方式。
对 于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则上应采取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如其资金周转存在一定的周期性,在准确把握其还款能力的基础 上,也可以选择按月还息、按计划表还本的还款方式,但此种还款方式下的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发生后的第4个月开始偿还首笔贷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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