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节 关于个人汽车贷款知识
 
  一、基础知识
  (一)个人汽车贷款的含义和分类
  个人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个人汽车贷款所购车辆按用途可以划分为自用车和商用车。自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按照注册登记情况可以将汽车划分为新车和二手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二)个人汽车贷款的特征
  个人汽车贷款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作为汽车金融服务领域的主要内容之一,在汽车产业和汽车市场发展中占有一席之地。由于汽车产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对资金融通方面的需求较大,除了上游的汽车生产和批发环节外,作为大额消费品,在汽车销售市场中,汽车贷款日益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②与汽车市场的多种行业机构具有密切关系。首先,借款申请人要从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银行贷款的资金将直接转移至经销商处;其次,由于汽车贷款多实行以所购车辆作抵押,贷款银行会要求借款人及时足额购买汽车产品的保险,从而与保险公司建立业务关系。
  ③风险管理难度相对较大。由于汽车贷款购买的标的产品为移动易耗品,以汽车作抵押的风险缓释作用有限,其风险相对于住房贷款来说更难把握。特别是在国内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较难评价,对其违约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因此,汽车贷款风险控制的难度相对较大。
  (三)个人汽车贷款的发展历程
  国内最初的汽车贷款业务是作为促进国内汽车市场发展、支持国内汽车产业的金融手段而出现的,最早出现于1993年。当时受宏观经济紧缩政策的影响,汽车市场销售不畅,一些汽车经销商开始尝试分期付款的售车业务。
  银行业的汽车贷款业务萌芽于1996年,当时中国建设银行与一汽集团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1998年9月《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颁布,是继l997年出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政策之后,中国人民银行推动消费信贷的又一新举措。初期开办仅限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已有过试点经验的中国建设银行率先完成了业务开办的准备工作,成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9家商业银行,并于当年10月正式推出个人汽车贷款业务。
  2004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颁布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该办法与l998年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有很大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调整了贷款人主体范围
  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新办法实施后,可以提供汽车贷款的贷款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细化了借款人类型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为便于对汽车贷款进行风险管理,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并首次明确除中国公民外,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l年以上(含1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申请个人汽车贷款。
  3.扩大了贷款购车的品种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在名称上对汽车贷款进行了重新定位,删除了“消费”二字,另外在第4条中将可以通过贷款购买的车的品种分为自用车和商用车,明确规定贷款人可以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提供供贷支持。
  (四)个人汽车贷款的原则和运行模式
  1.个人汽车贷款的原则个人汽车贷款实行“设定担保、分类管理、特定用途”的原则。其中,“设定担保”指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需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他有效担保,也就是说个人汽车贷款不允许信用贷款而必须有一定形式的担保;“分类管理,,指按照贷款所购车辆种类和用途的不同,对个人汽车贷款设定不同的贷款条件,对于自用车和商用车,新车和二手车各自的贷款条件是不同的;“特定用途”指个人贷款专项用于借款人购买汽车,不允许挪作他用,相当于专款专用。
  2.个人汽车贷款的运行模式
  目前,个人汽车贷款最主要的运行模式包括“间客式”与“直客式”两种。(1)“间客式”模式 “间客式”运行模式在目前个人汽车贷款市场中占主导地位。该模式是指由购车人首先到经销商处挑选车辆,然后通过经销商的推荐到合作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简单来说,“间客式”运行模式就是“先买车,后贷款”。
  (2)“直客式”模式
  与“间客式”运行模式“先买车,后贷款”相反,纯粹的“直客式”汽车贷款模式实际上是“先贷款,后买车”,即客户先到银行申请个人汽车贷款,由银行直接面对客户,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在综合评定后授予该客户一定的贷款额度,并与之签订贷款协议。客户在得到银行贷款额度后即可到市场上选购自己满意的车辆。
  。“间客式”和“直客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整个贷款程序上,而贷款条件和要素等是相同的。通常来说在“直客式”的模式下,银行能更好地审核借款人的条件而控制自身的风险;在“间客式”模式下,汽车经销商为了自身的利益通常不会严格审查货款人的条件,甚至有意欺骗银行。
  (五)贷款要素
  1.贷款对象
  个人汽车贷款的对象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须具备贷款银行要求的下列条件: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含1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②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④个人信用良好;⑤能够支付贷款银行规定的首期付款;⑥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不只是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外国居民和港澳台居民也可以。但借款人一定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且有足以偿还贷款的条件,不至于违约。
        2.贷款利率。个人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规定执行,并允许贷款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规定实行上下浮动。
  3.贷款期限
  个人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划按时还款,如果确定无法按照计划偿还贷款,可以申请展期。借款人须在贷款全部到期前30天提出展期申请。贷款银行须按照审批程序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批。每笔贷款只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l年,展期之后全部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贷款银行规定的最长期限,同时对展期的贷款应重新落实担保。
  4.还款方式
  个人汽车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还本付息法、按月还息随意还本法等多种还款方式,具体方式根据各商业银行的规定来执行。
  5.担保方式
  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须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包括质押、以贷款所购车辆作抵押、房地产抵押和第三方保证等,还可采取购买个人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方式。
  6.贷款额度
  所购车辆为自用车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80%o;所购车辆为商用车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车辆价格的70%;所购车辆为二手车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这也正体现了个人汽车贷款中“分类管理”的原则。
  汽车价格,对于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与汽车生产商公布价格中的低者;对于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与贷款银行认可的评估价格中的低者。上述成交价格均不得含有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
  二、贷款流程
  (一)贷款的受理与调查
  1.贷款的受理
  个人汽车贷款的受理是指客户向银行提交借款申请书、银行受理到上报审核的全过程。
  贷款受理人应要求借款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汽车贷款借款申请,并按银行要求提交能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包括: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借款人已婚的还需要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材料。
  (2)贷款银行认可的借款人还款能力证明材料,包括收入证明材料和有关资产证明等。
  (3)由汽车经销商出具的购车意向证明(如为“直客式”模式办理,则不需要在申请贷款时提供此项)。(4)以所购车辆抵押以外的方式进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要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文件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也可由财产共有人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直接签字),以及贷款银行认可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5)涉及保证担保的,需保证人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并提供能证明保证人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6)购车首付款证明材料。
  (7)如借款所购车辆为二手车,还需提供购车意向证明、贷款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车辆评估报告书、车辆出卖人的车辆产权证明、所交易车辆的《机动车辆登记证》和车辆年检证明等。
  (8)如借款所购的车辆为商用车,还需提供所购车辆可合法用于运营的证明,如车辆挂靠运输车队的挂靠协议和租赁协议等。
  (9)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证明和资料。
       2.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主要包括贷前调查人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调查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购车行为的真实性以及贷款担保等情况,形成贷前调查报告。
  (1)调查方式
  贷前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可以采取审查借款申请材料、面谈借款申请人、查询个人信用、实地调查和电话调查及委托第三方调查等多种方式。
  (2)调查内容
  贷前调查人在调查申请人基本情况、贷款用途和贷款担保等情况时,应重点调查以下的内容:
  贷前调查人应通过借款申请人对所购汽车的了解程序、所购买汽车价格与本地区价格是否差异很大和二手车的交易双方是否有亲属关系等判断借款申请人购车行为的真实性、了解借款申请人购车动机是否正常。通过与借款人的交谈、电话查询、审查借款人提供的收入材料等方式,核实借款人收入情况,判断借款人支出情况,了解借款人正常的月均消费支出,除购车贷款以外的债务支出情况等。
  (二)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关于个人汽车贷款的审查与审批可参照个人贷款部分。
  (三)贷款的签约与发放
  1.贷款的签约
  对经审批同意的贷款,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包括抵押人和出质人等),确认签约时间,签署《个人汽车贷款借款合同》和相关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贷款发放人应根据审批意见确定应使用的合同文本并填写合同,在签订有关合同文本前,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借款人、保证人等合同签约方有关于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等。对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应要求抵押物共有人当面签署个人汽车借款抵押合同。
  2.贷款的发放
  (1)落实贷款发放条件
  贷款发放前,应落实有关贷款发放条件。同时,需要满足个人汽车贷款的担保条件: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须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包括以贷款所购车辆作抵押、第三方保证、房地产抵押和质押等。以贷款所购车辆作抵押的,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须持续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为贷款所购车辆购买指定险种的车辆保险,并在保险单中明确*9受益人为贷款银行。
  (2)贷款发放
  贷款发放条件落实后,贷款发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划付到约定账户,按照合同要求借款人需要到场的,应通知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场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贷款发放具体流程:①出账前审核;②开户放款;③放款通知。
  (四)支付管理
  个人汽车贷款可以采取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发放贷款资金。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银行应明确受托支付的条件,规范受托支付的审核要件,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受托支付的操作要点包括:明确借款人应提交的资料要求;明确支付审核要求;完善操作流程;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要合规使用放款专户。
  贷款银行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相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五)贷后管理
  1.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是以借款人、抵(质)押物、保证人等为对象,通过客户提供、访谈、实地检查和行内资源查询等途径获取信息,对影响个人汽车贷款资产质量的因素进行持续跟踪调查、分析,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过程。其目的就是对可能影响贷款质量的有关因素进行监控,及早发现预警信号,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或补救措施。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情况检查和担保情况检查两个方面。
  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借款人是否按期足额归还贷款;②借款人工作单位、收入水平是否发生变化;③借款人的住所、联系电话有无变动;④有无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或还款意愿的突发事件,如卷入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仲裁程序,借款人身体状况恶化或突然死亡等;⑤对于经营类车辆应监测其车辆经营收入的实际情况。
  对保证人及抵(质)押物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②抵押物的存续状况、使用状况和价值变化情况等;③质押权利凭证的时效性和价值变化情况;④经销商及其他担保机构的保证金情况;⑤对以车辆抵押的,对车辆的使用情况及其车辆保险有效性和车辆实际价值进行检查评估;⑥其他可能影响担保有效性的因素。
  2.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包括提前还款、期限调整、还款方式变更、借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等。对于这一部分内容需要注意每一种合同变更情况下,借款人所需要具备的条件。
  (1)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是指借款人具有一定偿还能力时,主动向贷款银行提出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的行为。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本和提前结清两种方式,借款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提前还款的方式。对于提前还款银行一般有以下基本约定:①借款人应向银行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书;②借款人的贷款账户未拖欠本息及其他费用;③提前还款属于借款人违约,银行将按规定计收违约金;④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前应归还当期的贷款本息。
  (2)期限调整
  期限调整是指借款人因某种特殊原因,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贷款还款期限,包括延长期限和缩短期限等。延长期限即展期,银行通常规定每笔贷款只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之后全部贷款期限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最长期限。借款人需要调整借款期限的,应向银行提交借款期限调整申请书,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贷款未到期;②无拖欠利息;③无拖欠本金;④本期本金已偿还。
  (3)还款方式变更
  个人汽车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多种,比较常用的是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三种。借款人变更还款方式,需要满足如下条件:①应向银行提交还款方式变更申请书;②借款人的贷款账户中没有拖欠本息和其他费用;③借款人在变更还款方式前应归还当期的贷款本息。
  (4)借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①借款合同依法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协商未达成之前借款合同继续有效。②如需办理抵(质)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到原抵(质)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质)押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
  ③当发生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或保证人破产、分立、合并等情况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重新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
  ④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如果没有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用于归还未清偿部分。
  3.贷款的回收
  贷款的回收是指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及时、足额地偿还贷款本息。贷款的支付方式有委托扣款和柜台还款两种方式。所谓委托扣款是指通过一定的账户,银行直接从中扣除应该归还的款项,柜台还款则是直接通过银行的柜台归还贷款。借款人可在合同中选定一种还款方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贷款期限内进行变更。贷款回收的原则是先收息、后收本,全部到期、利随本清。借款人的还款方式不是固定不变的,在贷款期限内可以进行变更。
  4.贷款风险分类与不良贷款管理
  关于不良个人汽车贷款的管理,银行首先要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对不良个人汽车贷款进行认定。所谓贷款的五级分类法是指将贷款分为五类:①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②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③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④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⑤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认定之后要适时对不良贷款进行分析,建立个人汽车贷款的不良贷款台账,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人,实时监测不良贷款回收情况。对未按期还款的贷款人,应采用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律师函、司法催收等方式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以*5限度降低贷款损失,有担保人的要向担保人通知催收。
  5.贷后档案管理
  贷后档案管理是指个人汽车贷款发放后有关贷款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登记、保存、借(查)阅管理、移交及管理、退回和销毁的全过程。
  贷款档案主要包括借款人相关资料和贷后管理相关资料,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档案管理的有关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
  三、风险管理
  (一)合作机构管理
  1.合作机构管理的内容
  (1)汽车经销商的欺诈风险
  在“间客式”模式下,一些银行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放松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要求,贷款调查仅限于对汽车经销商推荐的借款人的有关资料进行书面上的形式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发生汽车经销商的欺诈风险。
  汽车经销商的欺诈行为主要包括:①一车多贷;②甲贷乙用;③虚报车价;④冒名顶替;⑤全部造假;⑥虚假车行。
  (2)合作机构的担保风险
  合作机构的担保风险主要是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以及汽车经销商和专业担保公司的第三方保证担保。
  2.合作机构管理的风险防控措施
  根据合作机构管理风险的特征,控制其风险应从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合作担保机构等各主体出发。具体措施有:
  (1)加强贷前调查,切实核查经销商的资信状况。
  (2)按照银行的相关要求,严格控制合作担保机构的准入,动态监控合作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资金实力和担保能力,及时调整其担保额度。
  (3)由经销商、专业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应实行监控担保方是否保持足额的保证金。
  (4)与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拟定合作协议,约定履约保证保险的办理、出险理赔、免责条款等事项,避免事后因合作协议的无效或漏洞无法理赔,造成贷款损失情况的发生。
  (二)操作风险管理
       
1.操作风险的内容        (1)贷款受理和调查中的风险
  ①借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②借款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③借款人的欺诈风险。
  ④借款申请人的担保措施是否足额、有效。
  (2)贷款审查和审批中的风险.①业务不合规,业务风险和效益不匹配。
  ②不按权限审批贷款,使得贷款超授权发放。
  ③审批人对应审查的内容审查不严,导致向不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容易发生风险或出现内外勾结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情况。
  (3)贷款签约和发放中的风险
  ①合同凭证预签无效、合同制作不合格、合同填写不规范、未对合同签署人及签字(盖章)进行核实。②在发放条件不齐全的条件下发放贷款,未按规定办妥相关评估、公证等事宜。
  ③未按规定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贷款的担保方式、结息方式、计息方式、还款方式、适用利率、利率调整方式和发放方式等发放贷款,导致错误发放贷款和贷款错误核算。
  (4)贷款支付管理中的风险
  ①贷款资金发放前,未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②直接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
  ③在未接到借款人支付申请和支付委托的情况下,直接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汽车经销商。④未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和归集保存相关凭证,造成凭证遗失。
  (5)贷后管理中的风险
  ①未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逾期贷款催收、处置不力,造成贷款损失。
  ②贷后管理和贷款规模不相匹配,贷后管理力度偏弱,贷前调查材料较为简单,贷后往往只关注借款人按月还款情况;在还款正常的情况下,未对其抵押物的价值和用途等变动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监测。③未按规定保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重要贷款档案资料,造成合同损毁。
  ④他项权利证书未按规定进行保管,造成他项权证遗失、他项权利灭失。
         2.操作风险的防控措施
  (1)掌握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规章制度。(2)规范业务操作。
  (3)熟悉关于操作风险的管理政策。
  (4)把握个人汽车贷款业务流程中的主要操作风险点。
  (5)对于关键操作,完成后应做好记录备查,尽职免责,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信用风险管理个人汽车贷款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降低和还款意愿的变化。
另外,借款人的信用欺诈和恶意逃债行为也是对贷款资金安全威胁很大的信用风险。
         1.信用风险的内容(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风险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个人汽车贷款资金安全的根本保证。借款人能否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根本上要依靠借款人及其家庭的收入来源,或者其他的再融资渠道,这就是所谓的还款能力。(2)借款人的还款意愿风险借款人的还款意愿是信贷资金安全,特别是个人汽车贷款资金安全的重要前提。
  2.信用风险的防控措施
         (1)严格审查客户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2)详细调查客户的还款能力。
  (3)科学合理地确定客户还款方式。
  对于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原则上应采取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如其资金周转存在一定的周期性,在准确把握其还款能力的基础上,也可以选择按月还息、按计划表还本的还款方式,但在此种还款方式下的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发放后的第4个月开始偿还首笔贷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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