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管理:交易限额、风险限额、止损限额
  商业银行实施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将所承担的市场风险规模控制在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使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限额管理正是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的一项重要手段。
  常用的市场风险限额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等。
  (1)交易限额(LimitsOllGrossorNetPositions)是指对总交易头寸或净交易头寸设定的限额。总头寸限额对特定交易工具的多头头寸或空头头寸分别加以限制;净头寸限额对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相抵后的净额加以限制。在实践中,商业银行通常将这两种交易限额结合使用。
  (2)风险限额是指对基于量化方法计算出的市场风险参数来设定限额。例如,对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出的风险价值设定的风险价值限额。(VaRLimits)。
  (3)止损限额(Stop—LossLimits)是指所允许的*5损失额。通常,当某个头寸的累计损失达到或接近止损限额时,就必须对该头寸进行对冲交易或立。即变现。止损限额适用于一日、一周或一个月等一段时间内的累计损失。
  背景知识:市场风险限额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对各类和各级限额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操作规程,根据业务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定期审查和更新限额。市场风险限额既可以分配到不同地区、业务单元和交易员,也可以按资产组合、金融工具和风险类别进行分配。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不同的限额对控制风险的不同作用及其局限性,建立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限额相互补充的合理限额体系,以有效控制市场风险。同时,商业银行应当确保不同市场风险限额之间的一致性,并协调市场风险限额管理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的限额管理。
  商业银行在实施限额管理的过程中,还需要制定并实施合理的超限额监控和处理程序。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通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监测对市场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并及时将超限额情况报告给相应级别的管理层。管理层应当根据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决定是否批准提高限额:如批准,则需要明确此超限额情况可以保持多长时间;对于未经批准的超限额情况,应当按照内部限额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严肃处理。此外,交易部门也应当及时、主动地汇报超限额情况。管理层应当根据一定时期内的超限额发生情况,决定是否对限额管理体系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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