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5.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P182-186)★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可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
  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1.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重组: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摆脱财务困难,继续经营;对于重组失败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重组,而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3.撤销: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
  4.依法宣告破产

  高顿网校温馨提醒

  2015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备考阶段正在火热进行,请考生们做好应考准备。为了方便考生们复习,建议考生去高顿网校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网课频道免费试听,配合练习银行从业资格试题库,发现自己在学习中的薄弱环节并且可以训练自己的答题技巧。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精彩推荐:

  2015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高分秘籍

  2015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考点专项训练

  2015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常见问题汇总

  2015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招生专题

  2015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新手指南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