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为目的;民事法律行为依
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是经法律确认和认可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二、代理及其种类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代理活动涉及三方主体,其整体是代理法律关系,又包含着三部分内容: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产生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代理行为;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法律关系。
2.代理的法律特征
①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说通过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②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④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
①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
②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一般建立在特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工作职务关系,而多数是委托合同关系。
③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主要发生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
4.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得不到本人追认,第三人也没有撤销其意思表示,则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5.表见代理及其后果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因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而遭受损失的,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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