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所建工程都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
 
  1.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如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
 
  注意问题:
  (1)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减去残料价值以及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完工后:发生的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3)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应按其实际成本转入所建工程成本,其增值税处理方法如下:
  购建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
  购建厂房等不动产: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应负担的税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以及负荷联合试车费等,计入在建工程项目成本。
 
  (5)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