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本模式:
  1、按月计提折旧或摊销,分录: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
  2、比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二、公允价值模式:
  1、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下设明细科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
  2、不再计提折旧,不在进行摊销,不再计提减值准备。
  3、设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分录: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是一个利润表的账户,它反映的是未实现的损益,待处置时,将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到其他业务成本)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模式的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要进行追溯调整,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及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规定:
  1、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成本模式可以转为公允价值模式,但公允价值模式不得转为成本模式。
  3、同一企业只能选择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不能同时采用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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