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双方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规定,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如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则该项租赁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如果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则该项租赁应认定为经营租赁。
 
  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虽然在法律形式上资产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仍属于出租人,但由于资产的租赁期基本上包括了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一般租赁期大于有效使用年限的75%),承租企业实质上获得了租赁资产提供的主要经济利益,同时承担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因此,承租企业应将融资租入资产作为一项固定资产入账,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并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为与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相区别,企业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单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人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每期支付租金时,借记“长期应付款一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履约成本,按履约成本金额,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按当期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租赁期届满,如合同规定将租赁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的,企业应进行结转,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人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分摊率的确定具体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1)以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2)以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3)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4)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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