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监管层放宽行业准入门槛,并拓宽融资渠道,国内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迎来机遇期。今年3月,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给予各类社会资本(包括民营资本)平等进入金融租赁行业的权利。而在7月8日,有报道引述权威人士称,目前多家金融租赁公司计划试水资产证券化,预计首批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为60亿~70亿元。
长期以来,融资租赁公司普遍面临资金来源渠道狭窄的问题。目前,国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股东增资、银行贷款、同业拆借等。但随着业务规模的高速增长,这些融资方式都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尽管2012年也有金融租赁公司(工银租赁、民生租赁)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盘活资金的个例,但参与度不高,整体规模较小,尚未成为主流融资方式。自2009年8月底央行、银监会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后,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开始发行金融债补充资金,但由于金融债的发行要经过央行和银监会两个监管部门,审批周期比较长,另外发债要求较严,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债的发行。
此次资产证券化若能试水成功,并逐步常态化,将令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环境发生质变。实际上,此前已有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过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国内*9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融资租赁公司远东国际租赁早在2006年就发行了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11年8月又发行了远东二期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约12.8亿元,在资本市场得到了好评。2012年11月,工银租赁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证监会审批通过,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未能如期发行。当时有分析称,产品获得证监会的审批还不够,作为融资方式的创新,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还缺少银监会批准。一年多后,这一障碍终于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发布后扫清,《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等升级业务。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将助金融租赁行业摆脱融资瓶颈,但仍不足以扫除阻碍行业发展的全部桎梏。今年4月发布的《2014年*9季度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称,截至3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1137家。其中,金融租赁企业为24家,内资租赁企业为123家,外资租赁企业达到990家。同期,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23500亿元。其中,金融租赁合同余额约为9500亿元,内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7600亿元,外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400亿元。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金融、内资与外资租赁市场的分割,除了资本来源的不同,更多是因中国特色的制度原因。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主要是监管者不同,前者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后者(包括内资和外资)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但从法律定义到业务操作再到会计和税务定义,实际上都别无二致。
同样的,内资租赁公司和外资租赁公司之间,也存在着制度层面的障碍。内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流通司审批成立,尚处于试点阶段,需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才能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则由商务部外资司审批成立,门槛相对低一些。这种内外有别使得融资租赁市场出现了很多出口转内销的“假外资”现象,也使得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远超内资。这种人为设置的市场分割徒增交易成本,遭到了不少市场参与者的批评。
好消息是,去年9月商务部印发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图将内外资融资租赁纳入统一监管,今年2月*6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有助于推进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完善,再加上3月银监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理由相信,随着制度层面上的障碍逐步消除,融资租赁行业将迎来高速发展期。不过,银监会和商务部的多头监管,依然会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带来一定困惑。
长期以来,融资租赁公司普遍面临资金来源渠道狭窄的问题。目前,国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股东增资、银行贷款、同业拆借等。但随着业务规模的高速增长,这些融资方式都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尽管2012年也有金融租赁公司(工银租赁、民生租赁)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盘活资金的个例,但参与度不高,整体规模较小,尚未成为主流融资方式。自2009年8月底央行、银监会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后,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开始发行金融债补充资金,但由于金融债的发行要经过央行和银监会两个监管部门,审批周期比较长,另外发债要求较严,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债的发行。
此次资产证券化若能试水成功,并逐步常态化,将令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环境发生质变。实际上,此前已有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过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国内*9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融资租赁公司远东国际租赁早在2006年就发行了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11年8月又发行了远东二期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约12.8亿元,在资本市场得到了好评。2012年11月,工银租赁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证监会审批通过,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未能如期发行。当时有分析称,产品获得证监会的审批还不够,作为融资方式的创新,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还缺少银监会批准。一年多后,这一障碍终于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发布后扫清,《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等升级业务。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将助金融租赁行业摆脱融资瓶颈,但仍不足以扫除阻碍行业发展的全部桎梏。今年4月发布的《2014年*9季度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称,截至3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1137家。其中,金融租赁企业为24家,内资租赁企业为123家,外资租赁企业达到990家。同期,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23500亿元。其中,金融租赁合同余额约为9500亿元,内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7600亿元,外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400亿元。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金融、内资与外资租赁市场的分割,除了资本来源的不同,更多是因中国特色的制度原因。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主要是监管者不同,前者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后者(包括内资和外资)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但从法律定义到业务操作再到会计和税务定义,实际上都别无二致。
同样的,内资租赁公司和外资租赁公司之间,也存在着制度层面的障碍。内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流通司审批成立,尚处于试点阶段,需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才能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则由商务部外资司审批成立,门槛相对低一些。这种内外有别使得融资租赁市场出现了很多出口转内销的“假外资”现象,也使得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远超内资。这种人为设置的市场分割徒增交易成本,遭到了不少市场参与者的批评。
好消息是,去年9月商务部印发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图将内外资融资租赁纳入统一监管,今年2月*6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有助于推进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完善,再加上3月银监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理由相信,随着制度层面上的障碍逐步消除,融资租赁行业将迎来高速发展期。不过,银监会和商务部的多头监管,依然会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带来一定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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