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 告
2014年第36号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的规定,经海关总署批准,现将试验区开展“自动审放、重点复核”审单作业模式(以下简称“自动审放、重点复核”)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动审放、重点复核”审单作业模式,是指在实时审单环节对少部分报关单加强监管和审核,对大多数报关单由计算机自动审放。
二、企业发送报关单数据后,经计算机审核符合放行条件的,由计算机自动验放。企业收到“放行”回执后,以无纸方式申报的,企业自助打印“放行通知书”,无需再至业务现场办理。以有纸方式申报的,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企业发送报关单数据后,经计算机审核不符合放行条件的,转由人工进行审核。
(一)审核后直接放行的,按第二条办理。
(二)需要补充相关资料的,按现行规定递交。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的企业,可通过EDI申报端附件上传功能进行提交。
(三)需要与人工审核关员进一步联系的,按现行规定办理。企业也可至外高桥保税区海关事务服务中心通过视频审单系统与审单处关员进行联系。
四、如需打印税单,直接至业务现场办理。
五、如需进行报关单修改/撤销、保证金、查验待处理等事项,至现场海关办理相关事项。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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