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 告
2014年第34号
为*5程度释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海关监管服务制度创新的改革红利,现就*9批试验区海关监管服务创新制度在上海关区复制推广事宜公告如下:
一、“一线进境货物‘先进区、后报关’”、“区内企业货物流转自行运输”、“融资租赁”、“简化统一进出境备案清单”复制推广到试验区外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其他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二、“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工单式核销”复制推广到整个上海关区。
三、“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对符合条件的仓储企业实行联网监管”、“保税展示交易”复制推广到其他特殊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
四、“智能化卡口验放”分批复制推广到其他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口岸以及其他有卡口设施的监管场所。根据现有业务量等条件,先在松江、漕河泾出口加工区卡口复制推广。
上述9项制度所涉的准入条件、操作流程等详见上海海关2014年第6、7、8、9、12、17、18、20、25号公告。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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