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4年第35号
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中关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精神,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简化进境备案申报环节保税货物通关单手续的基础上,在上海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包括上海钻石交易所,下同)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复制推广该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从上海口岸入境后直接进入上海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保税货物,在进境备案申报环节,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不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在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签章,上海海关不再验核入境货物通关单或相应签章。
二、对从上海以外口岸入境后进入上海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进境备案保税货物,其通关单手续保留原先做法。
三、对从境外以境外设备进区、不作价设备、加工贸易设备、租赁贸易或租赁不满一年等方式进入上海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非进境备案保税货物,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法实施管理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上海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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